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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TSICF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醫療團體,以促進台灣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以下簡稱ICF)研究發展和健康福祉為宗旨。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相關之研究與應用。

二、協助推動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專業之推廣。

三、有關於身心障礙之健康議題與法令的研究。

四、舉辦ICF學術演講及討論會,並核予教育積分之認證。

五、發行學術期刊、學會雜誌及衛教刊物。

六、維護及增進會員間之學術交流及合作。

七、促進國際間相關團體之交流與合作。

八、協助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相關專業課程之設計與人才之培訓。

九、提出醫療機構相關身心障礙鑑定業務之相關建議,供衛政與社政當局參考。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從事ICF研究或服務之相關領域專業人員,贊同本會宗旨,經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學生會員:凡對ICF分類系統有興趣之個人,持有在學證明,得為學生會員,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折半優待。若之後更改會員類別,入會費差額不追繳,常年會費取消折半優待措施。

三、團體會員:凡各大專校院ICF研究相關學系(科)、所或相關團體與機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四、榮譽會員:凡對ICF有傑出貢獻,由會員三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榮譽會員。

五、贊助會員:凡對ICF的推動和本會宗旨熱心經費或物資贊助之個人及團體,經理事會通過聘為贊助會員。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與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並享受權益。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榮譽及贊助會員排除第一項之權利。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覆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

二、對本會有破壤行為或惡意攻擊者。

三、有不名譽之行為足以影響本會聲譽者。

 

十一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十二 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十三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十四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十五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及審核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前項事、監事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舉行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十六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提出並審核下屆理事與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七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十八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十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一、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二十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本會理事長卸任,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由本會聘為名譽理事長,無任期。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不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時,依政府公告適用時期時,得以執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侯補理事、侯補監事依次遞補。前項會議得以視訊方式辦理,其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由理事會訂定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交付第一次籌備會議決議)

一、入會費:新台幣二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92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9521日台內社字第0990098878號。

本章程第一次修正經本會991019日第1屆第1次臨時大會通過。

本章程第二次修正經本會1110305日第4屆第3(應為第5屆第1)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1167日台內團字第1110019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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